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峰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由原高峰锡矿改制而来。公司地址为广西南丹县大厂镇,经营范围为锡矿开采(含共生、伴生锌、铅、锑、银及其他伴生可利用矿产资源的进行综合开采和综合利用,包括采矿和选矿等生产环节)等。
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5月采矿证进行了变更延续,现采矿许可证由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号:C1000002011023120106479,开采矿种为锡矿,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能力为33万t/a,矿区面积为2.1982km2,开采标高自地表+923.62m~-399.82m,有效期为2017年5月1日至2027年5月1日。
根据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提交的《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厂锡多金属矿田巴力—龙头山矿区锡多金属矿105号矿体开采安全专篇》,高峰公司105号矿体开拓系统分期进行,一期利用和改造现有盲斜井完成-200m标高以上矿体的开拓,二期新掘盲斜井完成-200m标高以下矿体的开拓。其中:一期系统已经通过验收完成了“三同时”工作,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目前,-200m以上的生产已进入末期,现保有资源量仅剩298.5kt,-250m中段的开采系统建设迫在眉睫。根据矿山目前生产实际情况,为了保证矿山的延续性,尽快实现-250m中段生产接替过渡,使得-250m接替过渡中段的合法合规和确保高峰矿区的安全生产,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开展其105号矿体开采工程的初步设计(代可研)工作,要求设计单位在分析高峰矿区开采现状的基础上,重点补充-250m~-400m中段的开采系统设计,并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对现有开采系统进行校核和完善,从而为矿山生产提供设计指导依据和满足安全“三同时”的要求。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证建设项目建成后在安全方面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特委托湖南良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对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5号矿体开采工程进行安全预评价。
接受评价任务后,我公司成立了由相关专业安全评价人员组成的安全评价小组,评价组成员以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完成的“初步设计”(代可研)为依据,对其主要设计建设内容进行认真研究,对矿山现状进行实地调查,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依据《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针对“初步设计”(代可研)所涉及的矿山建设项目,运用预先危险性分析法、检查表法、数值计算法,分别对该建设项目中可能存在和潜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安全预评价工作,并针对“初步设计”(代可研)不足之处提出了改进性建议,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49号)的要求,编制了《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5号矿体开采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
评价组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要求,如果项目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能全面、认真落实本预评价和设计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积极开展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应用其研究成果,则该项目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可以预防和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该项目在安全上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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