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大安矿区北段饰面用石料(大理石)矿采矿权人为湖南龙山辰兴矿业有限公司,湖南龙山辰兴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关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筑用石加工,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湖南省龙山县大安矿区分北段和南段两个矿权,两矿权最近水平距离约286m,其中北段饰面用石料(大理石)矿采矿许可证号为 C4331002015057130138137,生产规模为15万m3/年,准采标高+1305m~+1185m,矿权范围由7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0.4254km2,开采矿种为饰面用石料(大理石),大安矿区(南段及北段)原采矿权人为龙山鸿基矿业有限公司,2022年6月20日大安矿区(南段及北段)的采矿权转让给湖南龙山辰兴矿业有限公司,2023年7月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进行了变更,并核发了采矿许可证。
为合理开发矿山资源,保障矿山开采作业安全,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号令)等法律、法规,矿山特委托蓝金设计有限公司对其湖南省龙山县大安矿区北段饰面用石料(大理石)矿新建露天开采工程进行初步设计(代可研)。
《湖南省龙山县大安矿区北段饰面用石料(大理石)矿新建露天开采工程初步设计》(代可研)(以下简称《初步设计》(代可研))设计采用山坡露天开采方式、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采用矿山圆盘锯石机(垂直切割)与金刚石串珠绳锯机(水平切割)组合开采法采出矿石,不进行爆破,其采矿工艺为:剥离→分离和切割→整形→叉装→运输→清碴等六个工序;设计可采矿量约为139.74万m3,总剥离表土及风化层量约51.06万m3,平均剥采比0.365:1(m3:m3),其中风化层企业可综合利用,不外排。设计荒料率取20%,荒料量为27.95万m3,矿山服务年限约9.3年。
湖南龙山辰兴矿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委托我单位对其湖南省龙山县大安矿区北段饰面用石料(大理石)矿新建露天开采工程进行安全预评价工作,我单位成立评价小组后,逐步开展收集资料、现场考察、报告编制、内部审核等工作。评价组成员通过对《初步设计》(代可研)的主要内容进行认真研究,对矿山现状进行实地调查,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针对《初步设计》(代可研)所涉及的矿山项目,运用预先危险性分析法、安全检查表法、类比分析法等方法,分别对该项目中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安全预评价工作,并针对设计不完善之处提出改进性建议,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49号),最后编制了《湖南省龙山县大安矿区北段饰面用石料(大理石)矿新建露天开采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
本矿与周边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方面是安全可靠的;在自然条件下,矿区未发生过地面沉降、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当地自然条件对矿山开采安全影响较小;该建设项目存在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通过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采取本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可以使这些危险有害因素得到有效预防、消除或控制,上述危险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能够控制在可接受程度。企业在全面落实《初步设计》(代可研)及本评价报告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后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建设项目安全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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